附一:對法輪大法輔導站的要求

  一、各地法輪大法輔導站,是專一組織輔導修煉的群眾性實修組織,堅決不搞經濟實體和行政機構式的管理方法。不存錢、物,不搞治病活動。鬆散管理。

  二、法輪大法總站的站長及工作人員必須是專一修煉法輪大法的實修者。

  三、在法輪大法的洪揚上要按大法的中心思想和內涵宣傳,不要以個人的觀點和其它功法的手段當作大法的東西宣傳,把修煉者導入不正確的思想中去。

  四、各地總站要帶頭遵守國家法紀,不干涉政治,提高修煉者心性是修煉的實質。

  五、各地輔導站有條件要互相聯繫交流,推動大法修煉者整體提高。不准存在有地區性的排外思想,度人不分地區、人種,處處體現真修弟子的心性,修大法就是同門弟子。

  六、堅決抵制破壞大法內涵的行為,任何弟子不得用自己所在的低層次,所看到、聽到、悟到的感受當作法輪大法的內涵來講,和所謂傳法。就是講善行也不行,因為那不是法,是常人勸善之言,不帶有度人的法力。一切用自己的感受講道者視為嚴重亂法行為,講我說的話時一定要加上李洪志師父說……等等。

  七、嚴禁大法弟子摻煉其它功法(出偏的都是這類人),不聽告戒者出現問題自己負責。轉告眾弟子,煉功中帶有其它功法的意念和思想活動都不行。一動念就是自己求那一門東西了;一摻煉法輪會變形、失效。

  八、修煉法輪大法者要心性和動作同修。只煉動作,不重心性者,一律不承認是法輪大法弟子,所以要把學法看書作為每天必修之課。


李洪志
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


附二:法輪大法弟子傳法傳功規定

  一、一切法輪大法弟子在傳法時,只能用「李洪志師父講……」,或者是「李洪志師父說……」。絕對不得用自己的感覺、所見、所知和其它法門的東西當作李洪志的大法,否則傳的就不是法輪大法,一律視為破壞法輪大法。

  二、一切法輪大法弟子在傳法時,可以採取讀書會、座談會或在煉功場上講李洪志師父講過的法,不得在禮堂裏學著我講法的形式傳法。別人是講不了大法的,也不會知道我所在層次所想、所講的法中真正的涵義。

  三、在讀書會、座談會或煉功場上談到對大法的理解和認識時,必須說明是「個人的體會」。不准把傳的大法與「個人的體會」混同在一起,更不允許把「個人的體會」說成是李洪志師父講的。

  四、一切法輪大法弟子在傳法教功時,絕對禁止收費、收禮,違者已不是法輪大法弟子。

  五、一切大法弟子不得藉傳功之機,以任何藉口給學功者調病治病,否則就是破壞大法。


李洪志
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


附三:法輪大法輔導員標準

  一、熱愛本功法,有工作熱情,願意義務服務;積極組織學員煉功活動。

  二、輔導員必須是專一修煉法輪大法者。如已學煉其它功法,就算自動放棄法輪大法學員和輔導員的資格。

  三、在煉功點上要嚴於律己,寬以待人;守住心性,互助友愛。

  四、洪揚大法,誠心教功;積極配合和支持總站的各項工作。

  五、義務教功,嚴禁收費、收禮;煉功人不求名利,只求功德。


李洪志


附四:法輪大法修煉者須知

  一、法輪大法是佛家功修煉法,任何人不准借用修煉法輪大法的名義,進行其它宗教宣傳。

  二、凡修煉法輪大法者,要嚴格遵守各自國家法紀,任何人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行為,都是法輪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許的。違反及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自己負責。

  三、凡法輪大法修煉者,都要積極維護修煉界的團結,共同為發展人類傳統文化事業盡力。

  四、法輪大法學員、輔導員和弟子,未經本功創始人、掌門人批准,未經有關部門許可,不得為人看病,更不准自行看病收費、收禮。

  五、法輪大法學員,以修煉心性為本,絕對不得干涉國家政治,更不得參與任何政治性爭端及活動,違者既不是法輪大法弟子,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。早日圓滿,精進實修為本願。


李洪志